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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星手机维修时被遗失用户状告维修商获胜

发布时间:2020-02-01 17:10:22 阅读: 来源:计算器厂家

用户因使用不慎造成手机外壳受损,在送往修理过程中维修商却将该手机遗失,由此,维修商被用户告上法庭,要求其赔偿损失,并双倍返还维修定金。2008年6月16日,新民网记者从闸北法院获悉,闸北法院一审判决维修商赔偿用户手机款人民币2700元,返还维修金人民币100元。

2007年9月25日,手机用户张俊龙将其外壳受损的三星i718手机送至维修商进行修理,当场付100元现金后,维修商出具维修接收单,并由用户签字确认。该单据上写明顾客姓名、机型、故障现象、接机人及日期。同时还注明报价金额200元,订金100元。该单据上的“客户取回手机签名和日期”一栏为空白。而且单据上的格式条款注明:“请妥善保管取机联,凭单取机,被他人冒领,本维修商概不负责。”用户因在取机时未能按时取回,并与维修商交涉多次未果,诉至法院。用户送修的该款手机,2007年2月购买时市场价为4950元,现已跌入至2980元。

在审理中,张俊龙认为,他去维修商那里取手机时,维修商因未能找到手机而否认曾接收他的手机事实,违反职业道德。然而,维修商则认为,在用户手机不影响功能使用的情况下,他们的维修人员只预收替用户订购配件的100元现金,等货到通知用户携带手机前来更换,不可能把用户手机留下,这是公司惯例也是内部的规定,所以不同意用户的诉讼请求。

法院认为,被告因出具的维修接收单客户联已注明凭单取机,客户取回手机签名栏为空白,可认定被告已收下原告送修的三星手机。被告抗辩,其维修人员的做法符合公司的维修惯例及内部规定,于法相悖,难以采信。另外,原告支付的100元现金,因不符合法律关于定金的相关规定,应视为原告送修手机的预付款。至于,被告具体赔偿数额,应综合考虑现有市场价格及折旧因素,酌情确定。故法院最后做出以上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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